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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介休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介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介检刑刑诉〔2019〕151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781196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介休市,住介休市**镇**村**号,介休市**镇人民政府水利员。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介休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月29日被介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介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6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19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8年8月10日,被告人梁某某与介休市**镇**村村委签订《环境整治及土地再利用协议》,对位于该村村东11.25亩土地(介洪线南、永久干渠北、杏园沟西、王金礼养殖场东,东西宽50米、南北长150米)进行治理,由梁某某出资对该土地上的废旧耐火窖、砖窖全部拆除清理,恢复土地平整状况,优先有偿让梁某某投资新建国家允许的企业,梁某某每年按每亩300元土地使用费上交**村委,协议有效期三十年,至2038年8月10日止。梁某某对该块土地进行治理后,在未办理全部土地建设用地手续的情况下,在该土地上修建了住房、办公场所及库房。

从2009年至2017年,被告人梁某某以旱地改水地、搞养殖等理由,陆续与在该村东沟(其住处往南的沟里,又称杏园沟)有林地的8户村民胡某某、梁某某、董某甲、董某乙、李某甲、董某丙、郭某某、李某乙签订协议或口头约定,并全部或部分给付对方补偿款,取得东沟16.63亩林地的长期土地使用权。同时,被告人梁某某还陆续与在该村东沟有耕地的4户村民王某甲、王某乙、温某甲、孟某某及在该村段家坟(东沟西边)有耕地的5户村民温某乙、宋某某、闫某某、边某某、乔某某签订协议或口头约定,并全部或者部分给付对方补偿款,取得11.52亩耕地(东沟2.22亩、段家坟9.3亩)的长期土地使用权。期间,被告人梁某某在该村东沟沟口修建了大门及围墙,并于2012年至2015年无证经营水洗沙厂,在东沟的河滩及周边其占用的部分土地上挖沙、取土。2015年以来,被告人梁某某收取费用让威林洗煤厂或其他个人往东沟及其非法占用的土地上倾倒煤矸石、渣土等垃圾,致使东沟里大面积耕地和林地遭到毁坏,原生态也被破坏。

经介休市国土资源局现场勘测和人工测量,该宗地东至林地、空地,南至耕地,西至道,北至介出线,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属于违法占地行为。2018年4月19日,经晋中市国土资源局对该宗地中农用地被破坏程度进行鉴定,认定该地块压占面积133.7亩,其中耕地25.33亩【20.17亩属于基本农田】,园地5.05亩,林地62.81亩,达到严重破坏程度。其中包括被告人梁某某非法占用的28.15亩农用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占地情况统计表、关于**镇**村梁某某涉嫌国土资源犯罪地类情况说明、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协议书、现场照片、晋中市国土资源局土地破坏鉴定意见等;2.证人证言:证人武某某、郭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土地破坏影像图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小俊

2019年8月15日

附:1.被告人梁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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