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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科某中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科某中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右中检二检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2221986*********,蒙古族,小学文化,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科尔沁右翼中旗,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科某中旗***镇***嘎查***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7月2日被科尔沁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内蒙古科尔沁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8年至2019年,被告人梁某某未经许可,私自开垦科尔沁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内、***镇***嘎查***艾里东北侧1华里处、于**林地北侧土地,并种植农作物。

经科某中旗林业和草原局鉴定,开垦总面积为17.67亩,其中灌木林地13.06亩、天然牧草地3.91亩、河流水面0.7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科某中旗林草局线索移送函、受案登记表、非法开垦范围现状图、***镇人民政府证明、***镇***嘎查委员会证明、科尔沁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安局说明、户籍信息;

2.证人树某、七某某、梁某甲、梁某乙、梁某丙、白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材料;

4.科某中旗林业和草原局草原鉴定意见;

5.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指认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13.06亩、草原3.91亩,改变土地用途,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梁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科某中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国武

2020年6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科某中旗***镇***嘎查***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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