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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埇检刑诉〔2019〕316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41968********,汉族,高中文化,安徽***灵壁石文化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乡***村,现住安徽省合肥市***区***路***号***家园***栋***室。被告人梁某某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6年9月18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执行逮捕。2016年12月2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7年5月1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侯审,同日由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执行取保侯审。2017年12月21日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撤回移送审查起诉意见。2019年1月21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需要补充证据,本院分别于2019年3月6日、2019年5月2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经补充侦查后分别于2019年4月30日、2019年7月5日重报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2月24日、2019年8月6日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11月1日,被告人梁某某以安徽***灵壁石文化有限公司的名义与宿州市埇桥区***乡***村村民委员会签订土地转承包协议,约定60多户***村村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给梁某某,面积为208亩,承包期限为13年,每亩每年租金1200元,用于农产品及周边附随产品、生产、开发、开采等交叉产业经营。2013年10月22日被告人梁某某注册安徽***石材有限公司。在未取得国土资源局行政用地审批和采矿证的情况下,擅自组织工人在租赁的耕地上建设厂房,开挖大理石原材料。2017年9月18日,宿州市土地勘测规划设计院组织专家组出具《桥区***大理石厂耕地破坏鉴定意见》,大理石厂占用基本农田97.3815亩,种植条件被严重毁坏,总体评价为造成耕地大量毁坏。同年9月22日,原宿州市国土资源局耕地破坏鉴定结论通知书载明,造成耕地大量破坏。

2016年9月12日,被告人梁某某被合肥市稻香村派出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发及抓获经过、土地转承包协议书、行政处罚告知书、关于年产28万吨大理石项目备案的函;***乡人民政府出具的情况说明、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马某某、卞某甲、卞某乙、程某某、秦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宿州市土地勘测规划设计院出具的耕地破坏意见;

5.宿州市国土资源局出具的耕地破坏鉴定结论通知书;

6.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7.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制作的辩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并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检察员:姜智兵

2019年8月7日

附:

    1.被告人梁某某现监视居住在家,联系电话:1885518****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叁佰伍拾伍页。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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