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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某非法制造枪支案)_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融检二部刑诉〔2020〕349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331987********,壮族,务工,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从江县**乡**村**组,现住福清市**街道**号。因本案非法携带枪支,于2020年9月1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处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20年9月6日由福清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20 年10月 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期间,被告人梁某某为将射钉枪改装成能够用于打猎的枪支,通过网络购买了金属消音器等枪支配件,而后被告人梁某某欲将击针、弹簧体、金属消音器等枪支配件组装到一支红色疑似改装射钉枪上,因尝试后未能成功,遂将该疑似改装射钉枪及击针、弹簧体等枪支配件存放于其租住的位于福清市**街道**号一楼一房间内。2020年8月31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梁某某的上述租住处查扣到疑似枪支1支、击针1个、弹膛体3个、退壳弹簧3个、活塞筒1个。经福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上述扣押的疑似枪支以火药为动力,认定为枪支。

2020年8月31日,被告人梁某某在福清市音西街道马山营珠山小学附近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击针1个、弹膛体3个、退壳弹簧3个、活塞筒1个、枪支1支。

2.书证:人员基本信息、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福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现场辨认笔录、辨认照片、扣押笔录、提取笔录;

6.电子数据:淘宝账户信息、拼多多账户信息、淘宝交易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违反枪支管理法规,非法制造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一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已着手实施非法制造枪支的行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被告人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梁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梁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清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魏雅钦

                            2020119

附注:

1.被告人梁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清市**街道**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共计69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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