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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某非法制造、买卖枪支案)_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盐检一部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7231976********,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从业人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盐亭县,住盐亭县**镇**路**段**号**号,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盐亭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盐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1年至2012年期间,被告人梁某某以自用为目的,在淘宝网上分批次购买了2支气枪零部件,并在其位于盐亭县**镇**路**段**号**号的家中进行组装。

1.2011年至2014年期间,雷某某见被告人梁某某使用气枪在竹林中打野物,遂提议购买该气枪,梁某某将一支气枪以8000元价格卖给雷某某,雷某某先支付2000元购枪款,后因气枪出现问题,梁某某未能修理好,梁某某将2000元退还给雷某某,气枪存放于雷某某家中。

2.2014年至2015年期间,杜某某见被告人梁某某有气枪便意欲购买,梁某某将一支气枪以8000元的价格卖给杜某某,二人协商杜某某先赊欠购枪款,后因气枪出现问题,梁某某未修理,故杜某某一直未支付购枪款,气枪存放于杜某某家中。

2019年11月19日,经绵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送检的两支气枪均是以压缩气体为发射动力的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等笔录。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非法制造、买卖2支以压缩气体为发射动力的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梁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梁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盐亭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云

检察官助理:杨月光

2020年8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3866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碟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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