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昌检一部刑诉〔2020〕308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82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山东省潍坊市诸城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于2020年7月17日被吉林市公安局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非法侵入住宅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7日由吉林市公安局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吉林市公安局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3日23时许,被告人梁某某因个人感情纠纷,从位于吉林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九站街道**小区回迁楼**号楼2单元6楼阁楼处入口爬到楼顶,将事先购买的绳子一头系在楼顶的墙上,顺绳而下从楼顶爬到耿某某家所在4楼右门的客厅窗户处,利用随身携带的匕首割破窗纱跳到耿某某家的客厅内,由于被告人的非法侵入住宅,致使耿某某母亲郭立新惊吓过度心脏病发入院检查,其家人不敢在家中居住,对其生活造成严重影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
1.破案经过;
2.扣押物品及返还物品清单;
3.收据复印件。
(二)证人龚某某、郭某乙证言
(三)被害人耿某某陈述
(四)被告人梁某某供述和辩解
(五)辨认笔录
(六)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1.短信聊天记录截图;
2.购买刀具截图及微信支付截图、店内收款截图;
3.店内购买绳子视频监控。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静冬
2020年9月1日
附:
1.被告人梁某某现被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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