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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某隐瞒犯罪所得案)(公开版)_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茂南检一部刑诉〔2020〕Z457号 

被告人梁某某,女,198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40902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镇**房**号**房,现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镇**出租房。因涉嫌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被逮捕。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9月30日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隐瞒犯罪所得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审查期间,本院于2020年10月3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11月30日重报审查起诉。被告人梁某某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至2020年5月期间,被告人梁某某多次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向他人收购来路不明的电动摩托车。2020年6月30日,民警在梁某某的住处查获4台来路不明的电动摩托车,其中包括事主苏某某被盗的一台价值3196元的电动摩托车,及一台价值2232元来路不明的电动三轮摩托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物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无视国法,明知电动摩托车是犯罪所得而收购,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戴建兰

2020年12月30日

附:1、被告人梁某某现羁押于茂名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3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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