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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_中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牟检二部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110221963********,汉族,高中毕业,个体,住河南省长葛市**镇**村**组。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于2020年8月21日被中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于同年9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由中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梁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份至8月5日期间,被告人梁某某明知其销售的“极品伟哥”“美国大阴茎”“回春丹”“虫草健肾王”等保健食品无正规渠道来源,可能含有非法添加物质,为谋取私利,仍然在中牟县**路东段路南“**”夫妻保健店内予以销售。现查明:2020年7月份,被告人梁某某以20元的价格向孙某某出售“极品伟哥”一盒(1粒);2020年5月份,被告人梁某某以40元的价格向陶某某出售极品伟哥一盒(1粒)。2020年8月20日,中牟县公安局在被告人梁某某经营的“**”夫妻保健店依法扣押 “美国大阴茎”4盒、 “虫草健肾王” 2瓶、“回春丹”2瓶、“极品伟哥”2盒。经鉴定:被告人梁某某经营的“极品伟哥”含有西地那非成分1.42*104/、“美国大阴茎”含有西地那非成分83.1/、“虫草健肾王”含有西地那非成分3.22*103/、“回春丹”含有西地那非成分5.27*103/西地那非系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若干;2、证人李某某、郑某某、张某某、孙某某、陶某某证言;3、被告人梁某某供述;4、河南恒晟检测有限公司鉴定意见;5、中牟县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合本案事实、情节,建议对被告人梁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德伟

检察官助理:李志华

                            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附:

1被告人梁某某现羁押于中牟县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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