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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某重婚案)_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襄城检刑诉〔2020〕237号

被告人梁某某,女性,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0621199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住宜城市**镇**村**组,无职业。因涉嫌重婚罪,2020年5月12日被襄阳市公安局襄城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襄阳市公安局襄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重婚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梁某某与孙某某于2011年2月18日登记结婚,共同生育一子一女。2017年6月,梁某某经人介绍认识了何某甲,在向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请求离婚未获准的情况下,于2017年10月12日在宜城市**镇**村**组何某甲家里举办了结婚仪式,后二人没有婚姻登记但以夫妻名义生活在一起。2018年5月1日,梁某某在宜城市人民医院生下一女并取名何某乙,据何某乙出生医学证明显示,其父亲为何某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民事判决书》、住院病历、《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何某丙、何某甲、何某丁的证言;3.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并生育小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系自首,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梁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睿东

                                检察官助理:张天羽

2020年8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梁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宜城市**镇**村**组,联系电话1557062****,1320725****(梁某某母亲田某某)。

2. 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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