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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某邱某某等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吴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吴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诉刑诉〔2015〕105号

被告人梁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11974********,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吴川市,住吴川市**街道**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1月19日被吴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2月24日被逮捕。2015年1月23日被吴川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3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邱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11973********,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吴川市,住吴川市**街道**巷**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1月19日被吴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2月24日被逮捕;2014年12月25日被吴川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符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3198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吴川市,住吴川市**街道**巷**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1月19日被吴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2月24日被逮捕。

卢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11966********,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吴川市,住吴川市**开发区,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1月20日被吴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2月24日被逮捕;2014年12月25日被吴川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吴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甲、邱某某、符某甲、卢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5年1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5年1月30日补查重报;2015年2月2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5年3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5年4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梁某甲自2014年10月初至2014年11月16日,使用自己住宅四楼内的台式电脑利用互联网登录“六合彩”赌博网站“金达”网(网址时有变动,曾用网址有http://g1.sw327.com和http://g3.ki118.com)陆续注册会员账号、代理账号,发展网络“六合彩”赌博下线伍某某(在逃,另案处理)、符某乙(在逃,另案处理)。被告人梁某甲在“六合彩”赌博网站“金达”网上设置不同几组账号、密码,分别交给伍某某、符某乙,伍某某、符某乙等人根据梁某甲提供的账号、密码登录“六合彩”赌博网站“金达”网进行投注。自2014年10月初至2014年11月16日,被告人梁某甲通过“六合彩”赌博网站“金达”网收受伍某某十五期“六合彩”赌博投注共十三万四千元;收受符某乙十五期“六合彩”赌博投注共十万二千元。被告人梁某甲在现实生活中发展了洪某甲作为赌博下线,以手机微信聊天方式收受洪某甲“六合彩”赌博投注,再使用自己的“金达”网会员账号帮洪某甲代为投注,梁某甲收受洪某甲四期“六合彩”赌博投注共三万二千四百元。自2014年10月初至2014年11月16日,被告人梁某甲通过网络及现实生活两种方式收受伍某某、符某乙、洪某甲等人共六十四期“六合彩”赌博投注共268400元。

被告人邱某某自伍某某(在逃,另案处理)处获得“六合彩”赌博网站“金达”网的网址、会员账号,收受黄某某等人的“六合彩”赌博投注。自2014年11月8日至2014年11月16日,被告人邱某某利用互联网登录“六合彩”赌博网站“金达”网收受他人“六合彩”赌博投注共六万二千九百五十八元。

被告人符某甲为符某乙(在逃,另案处理)收受 “六合彩”赌博投注及赌球投注,再由符某乙根据符某甲的“六合彩”投注内容在“六合彩”赌博网站“金达”网上报出。自2014年7月至2014年11月16日,被告人符某甲收受苏某某的“六合彩”赌博投注、陈某某的“六合彩”赌博投注和赌球投注共六万零二百四十元。

自2014年第112期至132期“六合彩”开奖期间,被告人卢某某共收受“金*”的“六合彩”赌博投注共四万五千二百四十五元;自2014年8月30日至10月16日,被告人卢某某共收受杨某某五期“六合彩”赌博投注共六千九百九十元。被告人卢某某收受他人“六合彩”赌博投注共达五万二千二百三十五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2.证人洪某乙、李某某、孙某某、王某某、杨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梁某甲、邱某某、符某甲、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5.电子数据;6.其它证据材料: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甲、邱某某、符某甲利用互联网、传输赌博数据,组织赌博活动,收受他人赌博投注,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其三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三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某组织三人以上赌博,赌资累计五万元以上,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的规定,对梁某甲、邱某某、符某甲、卢某某四人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吴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水洲

2015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符某甲,现押于吴川市第二看守所。

2.被告人梁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住吴川市**街道**路**号,联系电话:138*******;

3.被告人邱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吴川市**街道**巷**号,联系电话:。13822504928;

4.被告人卢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吴川市**开发区,联系电话:135*******;

5.案卷材料和证据10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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