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普洱市
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孟检一部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4211975********,江西省吉安市人,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镇**村**号。2019年8月30日因涉嫌运输毒品罪被孟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孟连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当日由孟连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孟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了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12月23日将本案报送普洱市人民检察院审查;普洱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2月4日将本案移交本院办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份,被告人梁某某在缅甸(佤邦)勐波县**赌场遇到一名自称叫“陈某”的男子,随后该男子就说他买了一点药材,让被告人梁某某帮他带到普洱市孟连县邮寄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大道**号,并答应给被告人梁某某3000元人民币的报酬。2019年8月29日,被告人梁某某去缅甸(佤邦)勐波县**农贸市场与“陈某”安排一名不知名的佤族男子会合,并接到该佤族男子送来的用编织袋装着的石斛。随后被告人梁某某从缅甸(佤邦)邦康市偷渡入境至中国孟连县**村后又乘坐客运车到达孟连县城,将“陈某”委托其邮寄的药材带到孟连县“**物流快递店”邮寄到湖北。2019年8月29日17时许,孟连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联合县公安局巡特警大队民警对城区快递物流寄递企业进行例行检查,当检查至**小区旁“**物流快递店”时发现寄往湖北省武汉市的一包裹较为可疑,经开箱进行检查,发现该包裹内的石斛鲜条中间有被胶水粘过的痕迹,民警进一步检查发现该包裹内的石斛鲜条内部已掏空,中间藏匿有用黑色胶带包装的毒品可疑物167条。经称量毒品可疑物计净重280.96克。通过城市监控、寄递信息等排查,民警于2019年8月30日19时许,在“**物流快递店”抓获到店内询问货物去向的被告人梁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查获的毒品实物照片、现场指认照片、称量、提取检材等物证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办案说明、随案移送清单等书证;3、证人艾某某、岩某的证言;4、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普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普公鉴司〔2019〕1**9号检验报告书、鉴定意见通知书;6、现场检查、扣押、辨认等笔录、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毒品称量、提取检材笔录;7、本案邮寄、检查、抓捕、讯问同步录音录像视频光盘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目无国法,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特定管制,非法运输毒品,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文福
2020年2月28日
附:
1.被告人梁某某现被羁押于孟连县看守所。
2.移送案卷卷宗材料3册,光盘10碟;
3.交办案件通知书1份,起诉书8份;
4.本案中查获的涉案毒品及手机暂扣押于孟连县公安局,以照片形式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