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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_安徽省萧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萧县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萧检检一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21975********,汉族,初中文化,司机,安徽省萧县人,住萧县**镇**行政村**自然村。被告人梁某某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1月2日被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萧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3月2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萧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3月25日,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日下午,被告人梁某某在萧县永固镇**修车铺为皖L*****红色欧曼前四后八重型自卸货车补胎。补胎结束后,被告人梁某某未对货车周边环境进行安全检查,启动货车时轧到被害人许某甲,致其当场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梁某某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民警,后被带至萧县公安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许某乙、姜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安徽龙鑫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及萧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

5.萧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情节较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赔偿取得谅解,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建议判处被告人梁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路崇艺

2020年3月31日

附:

1.被告人梁某某现取保候审,住萧县**镇**行政村**自然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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