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公诉刑诉〔2020〕Z1437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6821981********,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佛山市南海区**镇**村**区**巷**号,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9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世海,广东楉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6月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0日13时15分许,被告人梁某某驾驶粤YV****号小型普通客车,无视交通警示标志、隔离措施,驶入尚在施工阶段、未对公众开放的佛山市南海区**镇**北路**延线工地。梁某某在驾车高速通过工地跨铁路遂道桥路段时未按靠右原则通行,又因疏忽大意未发现准备到工地工作的被害人肖某某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搭乘被害人黄某甲、廖某某途经遂道,导致二车在遂道内靠左侧位置发生碰撞,致使肖某某当场死亡,黄某甲、廖某某送医院抢救。发生事故后,梁某某在现场等候处理,归案后未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经鉴定,肖某某符合钝性暴力作用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廖某某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待医疗终结后评残;黄某甲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黄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廖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梁某某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因其过失造成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继刚
2020年7月2日
附:
1.被告人梁某某现取保候审,现候审于佛山市南海区**镇**村**区**巷**号,电话:1380246****。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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