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容检刑诉〔2018〕207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公民身份号码452525196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容县**镇**村**队**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4月25日被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5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8年7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7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8月1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18年9月19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分别于2018年8月5日、同年10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梁某某和被害人黄某某是同村村民。2018年4月12日19时许,黄某某饮酒后到容县**镇**村**队**号梁某某屋前地坪处漫骂梁某某,随后梁某某用手推了黄某某,致使黄某某跌倒在地上,头部受伤。后黄某某妻子李伯华将黄某某扶回家中。次日凌晨1时许,黄某某被梁某某和李伯华等人送往黎村卫生院救治。2018年4月26日9时43分,黄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广西正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黄某某系因颅脑外伤造成硬脑膜下血肿、蛛网膜下腔广泛性出血导致中枢性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
另查明,2018年4月13日,梁某某在明知李伯华报警的情况下,仍在黎村卫生院等候公安机关处理。在接受公安机关询问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由于疏忽大意,导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梁某某具有自首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姚剑
2018年10月25日
附:
1.被告人梁某某现羁押于容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随案移送补充材料壹拾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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