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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案)(公开版)_大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大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公诉刑诉〔2019〕63号

梁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22199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乡**村**组。2019年1月17日因涉嫌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被大连机场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2日因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经大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大连海关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大连海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于2019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27日被告人梁某某在王强(已上网追逃)的安排指使下,由上海出发到沈阳,于2019年1月1日乘坐飞机由沈阳经北京转机飞往南非约翰内斯堡,与由王强已安排在当地的一名微信名为“Angel**”的中国籍女子(身份待核实)进行汇合,接受该女子交付的4件犀牛角,欲带回国内。被告人梁某某在回国出发前,为防止在入境时携带的犀牛角被海关查获,对犀牛角进行了伪装藏匿。先用保鲜膜进行包裹,再用锡纸包装,放入饼干盒内,随后用胶带进行缠绕,并将一台白色笔记本电脑捆绑在饼干盒一侧放入行李箱中,最后用巧克力和糖果进行掩饰。2019年1月14日梁某某从约翰内斯堡出发,1月15日到达香港,在香港转机乘坐CA106航班,于当晚21时30分左右到达大连机场,未向海关申报,在旅检通道过X光机查验时,被海关工作人员在其行李箱中当场查获疑似犀牛角4件,毛重约2.82千克。

经国家林业局野生动植物检测中心鉴定【动植鉴字(2019)第35号】,上述查获的4件疑似犀牛角,重量共计2.71千克,均为奇蹄目犀科黑犀或白犀角,该两种犀均为被列为《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I,其中,南非和斯威士兰的白犀牛指名亚种被列为CITES附录----II(2017)。

根据《国家林业局关于发布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中涉及犀牛角价值标准的通知》(林护发【2002】130号),犀牛的价值为25万元/千克。上述4件犀牛角重量为2.71千克,总价值为67.7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2.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3.证人曲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珍贵动物制品,其行为违反海关法规和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逃避海关监管,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腾蛟
检  察  员:  多  娜

2019年8月2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大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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