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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某走私废物案)_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检刑诉〔2019〕129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香港居民身份证号码M3******,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住佛山市顺德区**街道**五期**栋**房。因涉嫌走私废物罪,于2019年7月26日被广州海关顺德缉私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8月30日由广州海关顺德缉私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州海关顺德缉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走私废物罪,于2019年11月29日依法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至2017年年底,被告人梁某某明知国家对固体废物实施限制进口,在黎某某(另案处理)等货主没有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进口类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的情况下,仍揽收货主从境外购买的国家限制进口的废塑料403柜(总重量8973.016吨),并委托佛山市佛联和经贸有限公司(另案处理)以及其他报关公司以包税包证方式在佛山三水、肇庆等口岸通关入境,以赚取中介费用。后上述报关公司利用他人许可证将上述固体废塑料走私进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黎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及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7.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将国家限制进口的固体废物委托通关团伙利用他人许可证走私入境403柜,合计8973.016吨,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废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刘 丽

检察官助理:吴妍恒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梁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2.卷宗9册、散件2页、光盘3张;

3.本案扣押物品暂扣于广州海关顺德缉私分局,详见扣押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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