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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某赌博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兴检公刑诉〔2019〕297号

被告人梁某某,绰号“老滑头”,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261984********,汉族,高中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村**委**号,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栋**号。因涉嫌赌博于2018年7月20日被来宾市公安局兴宾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赌博罪,于2018年8月1日被来宾市公安局兴宾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来宾市公安局兴宾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来宾市公安局兴宾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18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6月14日至7月15日俄罗斯足球世界杯期间,被告人梁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自己坐庄,在开赛前通过微信将每场球赛输赢赔率的盘口发给卢某某、田某某、杨某某、蒙某某、黄某某等人,接受他们的投注,在世界杯比赛结束后通过现金、微信、银行转账等方式进行赌资结算。2018年6月14日至7月15日,梁某某通过其xxxx5的农合行银行卡及微信与卢某某、田某某、杨某某、蒙某某、黄某某等人进行赌资交易的数额为1833350元人民币。2018年7月19日梁某某被来宾市公安局兴宾分局抓获。案发后被告人梁某某退出违法所得46310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现场勘验、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吕国祥

2019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梁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378876****。

2.本案刑事侦查卷宗壹册、《量刑建议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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