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宾检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7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501211973********,汉族,初中毕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南宁市邕宁区**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宾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宾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宾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5月份开始,被告人梁某某为一化名“杨某某”的人在其家自营小卖部内收取六合彩投注金,梁某某从中收取5%的提成。从2019年7月开始梁某某自己收取六合彩投注金。期间,共收取六合彩投注金累计47808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物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搜查笔录、扣押清单、记账本等;
2、证人证言:证人梁某乙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讯问被告人梁某某的笔录;
4、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指认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梁某某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周文慧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梁某某现羁押于宾阳县看守所。
2.案卷(侦查卷)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随案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