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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某赌博案)_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检一部刑诉〔2020〕Z167号 

被告人梁某某,女,1970年****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身份证号码452501197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兴业县********号。2020年6月17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被逮捕,同年10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至6月,被告人梁某某接受朱某某(已判刑)在台山市******号收取的陈某某等人的香港外围“六合彩”投注,共接受投注金额为57162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

2、同案人朱某某的供述。

3、证人陈某某、吴某某、苏某某、宋某某的证言。

4、辨认笔录。

5、物证及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

6、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

7、相关书证。

8、电子数据。

9、抓获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梁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梁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树兴

检察官助理:卫菲菲

2019年10月19日

附:

1、被告人梁某某现居住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号,联系方式:1479559****

2、侦查卷宗四册。

3、光盘6张。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7、台山市公安局扣押的涉案财物(详见扣押清单),请法院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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