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吴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一部刑诉〔2020〕719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0421199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安徽省凤台县**镇**村**队**号。被告人梁某某曾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02月08日被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被告人梁某某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06月13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07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09月0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09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梁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梁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梁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购买赌博网站账号,于2020年6月9日晚、6月10日晚、6月11日晚,聚集董某某、范某某、吕某某、张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在苏州市吴某某**镇**村**号民房等地,利用赌博网站提供的开牌结果进行现场赌博。其中2020年6月11日晚的赌资已达20 万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梁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2020年09月24日,梁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赌博工具笔记本电脑及扣押的赌资(照片)等物证;
2.发破案经过、刑事判决书、扣押决定书等书证;
3.证人董某某 、范某某、吕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所作的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辨认笔录等;
6.手机录制视频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梁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吴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管 伟 东
2020年09月27日
附:
1.被告人梁某某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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