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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某购买假币案)_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番检二部刑诉〔2020〕Z390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224198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广东省肇庆市怀集县**镇**村委会**组**号。2002年7月19日因犯抢劫罪被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09年11月14日减刑释放。因涉嫌购买假币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2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7月8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购买假币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梁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8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梁某某通过微信转账方式以人民币2700元的价格向蓝某某(另案处理)购买假币9000元,后将假币存放于广州市番禺区**街**村**大街**号**房伺机使用。2020年6月1日9时,公安人员在上址抓获被告人梁某某,并缴获藏匿在床底纸箱内的假币9000元。经鉴定,涉案纸币均为假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购买伪造的假币,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购买假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梁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瑶

2020年9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梁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光盘三张。

3.依法扣押的假币9000元,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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