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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某贪污案)_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湛检一部刑诉〔2020〕87号 

被告人梁某某,曾用名梁某甲,女,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02********1048,汉族,本科文化,中共党员,原任平顶山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人、平顶山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籍贯河南省舞阳县,住平顶山市******号楼*单元**楼*户。因涉嫌贪污犯罪,于2020年7月23日经我院决定,同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北渡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平顶山市湛河区监察委员会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贪污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6年,为与市场接轨能够参加招投标承揽更多的绿化工程项目,平顶山市**管理处出资100万元注册成立了平顶山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该公司由**处实际控制和经营管理,法人和股东均为挂名,不参与经营和入股分红。2018年4月,张某某(已判决)指使****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人被告人梁某某从该公司账户上提取现金100 万元交给其自用,张某某将该100 万元交给其妻子王某某用于为其女儿女婿在郑州买房,后梁某某以人工费的名义在公司账户上冲抵了该笔资金。案发后,张某某的家属代其退缴全部赃款,其贪污的100万元已返还被害单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任职文件、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平顶山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记账凭证、聘用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处绿化工程统计表等书证;

2.证人郑某某、王某甲、姚某某、白某某、吕某某、宋某某、乔某某、晁某某、焦某某、胡某某、蔡某某、黄某某、陶某某、梁某甲的证言;

3.同案犯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协助他人非法占有国有财物100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梁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梁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如符合缓刑条件,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10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丽娜

检察官助理:温欣

2020年8月21

    

附件:

1.被告人梁某某现羁押于宝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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