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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某贩卖毒品罪)(公开版)_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茂电检一部刑诉〔2020〕87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性,197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3197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0日被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刑事拘留,经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4日被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6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6日早上,被告人梁某某在电白区**镇**路上贩卖价值100元毒品吗啡(俗称白粉)给黄某某。2019年11月7日黄某某因吸食毒品被抓获,其尿液检测呈吗啡阳性。

2019年11月19日晚上,公安机关工作人员通过线人使用1881337****手机号码拨打被告人梁某某13213217****的手机号码,向梁某某提出以300元购买0.5克毒品海洛因(俗称白粉),梁某某答应后,双方约在在电白区**镇**转盘路边交易。当梁某某来到现场,与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及线人准备交易时,伏击的民警将其抓获,并在距离其约5米处捡获1小包透明塑料包装白色固体疑似毒品物品(净重量为0.32克)。其后,民警到梁某某入住的**镇***路**大酒店87**房内进行搜查,在该房间内搜查出1小包透明塑料包装白色固体疑似毒品物品(净重量为0.36克)。经鉴定,上述所缴获的两包物品均检见海洛因成分。在**转盘缴获的物品STR分型与梁某某STR分型相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向他人贩卖毒品吗啡、海洛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亦凤

2020年4月24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茂名市电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伍册。

3.证人名单、证据目录各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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