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万检刑诉〔2020〕157号
被告人梁某某,女,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4031957********,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梧州市万某某**路**号**座**房。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12日由梧州市公安局万某某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9月16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梧州市公安局万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1日15时许,被告人梁某某在梧州市万某某枣冲路64号14栋一层1号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对出路边,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将一小包毒品海洛因(净重0.14克)贩卖给李某某。交易完毕后,被公安机关人赃并获。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6.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制度,贩卖毒品海洛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梧州市万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罗 韵
2020年9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梁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家中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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