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高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明检公诉刑诉〔2019〕757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某某**街道**路高明****一街**座**房。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3月5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经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批准,2019年4月10日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运输、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6月10日向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2019年6月18日报请佛山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佛山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6月24日决定由本院审查起诉。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7月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19年7月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16日、2019年10月24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19年9月9日、2019年11月19日两次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8月5日、2019年10月10日、2019年12月20日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份至2019年3月期间,被告人梁某某通过电话号码1336030****及微信号“ni****”作为联络工具,在佛山市高某某**街道**路**园**一街**座楼下、**园南门口、**一街**座**房等地点,多次向吸毒人员李某某、罗某某、林某某、刘某某等人贩卖大麻。具体如下:
1. 被告人梁某某分别于2018年10月30日15时许、12月31日21时许、2019年2月3日14时许,三次在****园**一街**座楼下向吸毒人员李某某出售大麻,每次均以人民币1300元的价格出售5克大麻。其中,2019年2月3日,李某某吸剩的大麻被民警缴获,重0.84克。
2.被告人梁某某于2018年10月31日至2019年2月22日期间,在***门口向吸毒人员罗某某出售大麻九次,每次以人民币625元至1300元不等的价格出售5克至10克的大麻。具体包括如下:
(1)2018年10月31日21时许,梁某某在上述地点向罗某某以人民币625元的价格出售大麻5克。
(2)2018年11月30日19时许,梁某某在上述地点向罗某某以人民币1300元的价格出售大麻10克。
(3)2018年12月31日12时许,梁某某在上述地点向罗某某以人民币625元的价格出售大麻5克。
(4)2019年1月10日18时许,梁某某在上述地点向罗某某以人民币675元的价格出售大麻5克。
(5)2019年1月22日0时许,梁某某在上述地点向罗某某以人民币650元的价格出售大麻5克。
(6)2019年1月27日21时许,梁某某在上述地点向罗某某以人民币650元的价格出售大麻5克。
(7)2019年2月6日19时许,梁某某在上述地点向罗某某以人民币650元的价格出售大麻5克。
(8)2019年2月12日16时许,梁某某在上述地点向罗某某以人民币650元的价格出售大麻5克。
(9)2019年2月22日21时许,梁某某在上述地点向罗某某以人民币650元的价格出售大麻5克。
3.被告人梁某某分别于2018年3月份的一天、4月份的一天、6月份的一天、8月份的一天,四次在**路**园**一街**座楼下向吸毒人员林某某出售大麻,每次以150至390不等的价格出售2克至3克的大麻。
4.被告人梁某某于2017年5月19日至2018年9月期间,在**园***街**座***房、**街**巷**号**座**梯**房(以下简称“***房”)等地点向吸毒人员刘某某出售大麻十一次,每次以人民币345元至910元不等的价格出售约2克至10克的大麻。具体包括如下:
(1)2017年5月19日,梁某某在其居住的***街**座***房,以人民币345元的价格向刘某某出售大麻约2克。
(2)2017年6月11日,梁某某在**巷***号**座**梯**房,以人民币345元的价格向刘某某出售大麻约2克。
(3)2017年7月9日,梁某某在上述“***房”以人民币345元的价格向刘某某出售大麻约2克。
(4)2017年12月2日,梁某某在上述“***房”以人民币375元的价格向刘某某出售大麻约2克。
(5)2018年1月23日,梁某某在上述“***房”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向刘某某出售大麻约5克。
(6)2018年2月13日,梁某某在上述“***房”以人民币650元的价格向刘某某出售大麻约5克。
(7)2018年3月3日,梁某某在上述“***房”以人民币875元的价格向刘某某出售大麻约7克。
(8)2018年3月27日,梁某某在上述“***房”以人民币910元的价格向刘某某出售大麻约10克。
(9)2018年4月24日,梁某某在上述“***房”以人民币910元的价格向刘某某出售大麻约10克。
(10)2018年9月9日,梁某某在上述“***房”以人民币240元的价格向刘某某出售大麻约2克。
(11)2018年9月26日,梁某某在上述“***房”以人民币250元的价格向刘某某出售大麻约2克。
2019年3月4日15时许,被告人梁某某通过网络购买大麻快递包裹,在取快递包裹时被民警抓获,民警从其包裹中查获毒品大麻二包,分别净重116.25克和112.16克。随后,民警从梁某某住所查获大麻19.27克。经鉴定,上述物品均检测出四氢大麻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李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辨认笔录;6.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多次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高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冼嘉敏
2020年1月1日
附:
1.被告人梁某某现押于佛山市三水区看守所;
2.卷宗三册;
3.本案扣押物品暂扣于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详见扣押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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