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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某贩卖毒品案)_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霞检二部刑诉〔2020〕Z330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031986********,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住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村,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2日被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16日被霞山分局逮捕。被告人梁某某于2004年12月10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元;于2005年因发现漏罪(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1000元,与贩卖毒品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500元。于2007年8月4日被刑满释放。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5日20时许,被告人梁某某接到吸毒人员陈某某的微信语音,陈某某向梁某某购买毒品海洛因100元,梁某某答应后约定陈某某在湛江市霞山区艺海附近一小巷处交易,陈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转了100元毒资给梁某某,梁某某将一小包毒品给了陈某某,双方交易成功后各自离开了。

 2020年6月17日1时许,梁某某接到陈某某的微信语音,陈某某向梁某某购买毒品海洛因200元,梁某某同意后因梁某某身上没有毒品海洛因,梁某某称要去购买货才可以贩卖给陈某某,且电动车的电量不足,于是梁某某向陈某某借电动车,陈某某约定在湛江市霞山区广东医科大学附属医院红绿灯附近处将电动车借给梁某某。到了3时许,梁某某到该处取电动车的时候被公安人员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户籍资料、到案经过、违法犯罪前科证明、《刑事判决书》(2005)霞刑初字第5号、165号、《释放证明书》、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

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

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贩卖毒品海洛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是毒品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其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梁某某被抓获当次的交易因意志以外原因无法交易完成,属于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综上,建议对犯罪嫌疑人梁某某判处一年四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静

2020年9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羁押在霞山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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