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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某贩卖毒品案)_湖南省汉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汉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汉检二部刑诉〔2020〕1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7221984********,汉族,初中文化,住湖南省汉某某**镇**村**组。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20年2月20日被汉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3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被汉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汉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8日至19日,被告人梁某某先后三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给吸毒人员陈某某(另案处理)、朱某某、王某某(均已被行政处罚)等。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2月18日15时许,被告人梁某某在汉某某**镇**村水库附近贩卖毒品冰毒约0.2克和麻古1/3粒给吸毒人员陈某某,得款200元。

2、2020年2月18日20时许,被告人梁某某在汉某某**镇**组贩卖毒品冰毒约0.3克和碎末麻古给吸毒人员朱某某,得款300元。
3、2020年2月19日14时许,被告人梁某某在汉某某**镇**村**组山上贩卖毒品冰毒约0.4克和麻古1粒给吸毒人员王某某,得款400元。

2020年2月19日18时许,汉某某公安局民警将梁某某抓获后,从其所开小车内扣押冰毒疑似物3小包共重1.22克、麻古疑似物1小包重0.56克。经鉴定,被扣押冰毒疑似物均鉴定出甲基苯丙胺成分,麻古疑似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成分。

被告人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到案经过、称量记录及照片等书证;2、辨认笔录;3、证人陈某某、朱某某、王某某、袁某某证言;4、犯罪嫌疑人梁某某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明知是毒品而多次向多人贩卖,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将被告人梁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汉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廖秀莲

2020年6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汉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_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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