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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某贩卖毒品案)_广西自治区凭祥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西自治区凭祥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凭检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1011989********,广西凭祥市人,壮族,初中文化,住广西凭祥市**镇**村**屯**号。曾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3年7月22日被凭祥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12月13日被凭祥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18日被龙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经龙州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龙州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龙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3日向龙州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龙州县人民检察院于同年2月18日将案件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7日下午,龙州县公安局民警根据吸毒人员提供的线索,在凭祥市南大路大富豪酒吧附近拦截并抓获被告人梁某某,并查获了梁某某丢弃在地上的毒品。后经过秤,查获的毒品净重14.07 克。经抽样送检,样品中检出海洛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毒品海洛因,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凭祥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陈曦

2020年3月18日

附:

1.被告人梁某某羁押于龙州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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