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梁某某贩卖毒品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公刑诉〔2019〕573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524197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镇**街**号。因犯贩卖毒品,于2016年12月14日被平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7年8月30日刑满释放。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3月1日被平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14日被平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平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平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班某英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一、2019年8月下旬某天早上,冯某某通过电话联系班某英(另案处理)向其购买50元毒品海洛因,后班某英将一小包毒品海洛因交给被告人梁某某,由梁某某将上述毒品拿到平南县**镇**街交给冯某某,梁某某收取毒资人民币50元后交给班某英。

二、2019年8月30日11时许,班某英接到黄某某的电话得知其要购买毒品海洛因后,让被告人梁某某帮称量0.44克毒品海洛因并包装好,后班某英在平南县**镇**街正街十字路口将毒品海洛因卖给黄某某,获毒资人民币2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物证:现场扣押的毒品、毒资;2.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3.证人黄某某等3人的证言;4.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毒品检验鉴定意见;6.毒品交易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南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刘清泉

2019年12月3日

附:

1.被告人梁某某现羁押在平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