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梁某某贩卖毒品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西检刑诉〔2018〕1218号

被告人梁某某,曾用名谢某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1021977********,初中肄业,汉族,无业,户籍所在地南宁市兴宁区**路**号。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8月12日被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0月30日被南宁市公安局西乡塘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宁市公安局西乡塘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西乡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1月2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14日21时许,被告人梁某某通过微信及现金收取黄某某支付的人民币500元购毒款后,来到南宁市西乡塘区衡阳友爱路口交通岗亭旁的小区礼堂附近,以人民币450元/个海洛因的价格向陆某某(在逃)购来毒品海洛因3个(其中1个拟贩卖给黄某某),后与黄某某见面后,二人被民警当场抓获,并自被告人梁某某身上查获透明包装袋包装的毒品海洛因疑似物1包(经称量净重2.96克,从中提取1.17克送检)及红色塑料袋包装的毒品海洛因疑似物3小包(经称量分别净重0.06克、0.07克、0.13克,全部送检)。经鉴定,从所送检材中均检出海洛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微信记录截图、检定证书、现场检测报告书、刑事判决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南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理化检验报告(南公刑鉴(化)字[2018]2550号)、鉴定意见通知书;

5.检查、勘验、辨认等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笔录、称量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人员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制度,贩卖毒品海洛因3.22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系累犯,亦为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海曼

2018年12月26日

附:1.被告人梁某某现羁押于南宁市第一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壹册、光碟陆张随案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