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梅县院一部刑诉〔2020〕Z12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1198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梅州市梅县**镇**村**屋,现住址梅州市梅县**镇**村**屋。2008年10月因吸食毒品被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处以行政拘留5日,2012年12月因吸食毒品被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两年,并于2013年9月转为社区戒毒。2020年4月26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梅州市公安局梅县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在梅县区看守所。
本案由梅州市公安局梅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至5月间,被告人梁某某先后4次贩卖新型毒品“咔哇”(又称“水”,含γ-羟基丁酸)给李某某、黄某某、沈某某,得款820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3、4月份的一天晚上,梁某某在梅县区**镇**地税局旁边贩卖了1瓶14毫升的毒品“咔哇”(含γ-羟基丁酸)给李某某,得款1100元。
2.2019年5月份的一天晚上,梁某某在梅县区新县城**KTV请黄某某饮用了一瓶14毫升的毒品“咔哇”(γ-羟基丁酸),之后几天,梁某某贩卖了两次14毫升装的毒品“咔哇”(γ-羟基丁酸)给黄某某,每次得款800元。
3.2019年5月份的一天晚上,梁某某在梅县区**镇**路其住家附近的**蛋糕店门口贩卖了一瓶用100毫升“江小白”瓶子装的毒品“咔哇”给沈某某,得款5500元。
经广东正孚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所鉴定,黄某某、李某某的毛发中均检出γ-羟基丁酸(γ-羟丁酸,GHB)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书证,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法规,明知毒品而贩卖给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梁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卢雪华
2020年7月7日
附:
1.被告人梁某某现羁押在梅州市梅县区看守所;
2.移送本案案卷材料贰册;
3.移送被告人梁某某《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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