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顺检刑诉〔2020〕Z2146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802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贵港市北区**镇**村**村**号,案发前在佛山市顺德区**镇**公司工作。因吸毒于2012年9月被广西贵港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后转强制隔离戒毒;2015年3月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后转强制隔离戒毒;2019年12月被广西桂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2020年1月3日被广西桂平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 年7月4日被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顺德区看守所。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日,被告人梁某某接陈某某求购400元毒品海洛因的电话,答复可以帮其联系,并提出需收取300元运费,陈同意并于当天14时45分通过微信转帐700元,被告人梁某某即时收取该款。
7月3日10时许,被告人梁某某通过电话约陈某某去其工作的佛山市顺德区**镇**公司,在车间附近的厕所里,将一小包用香烟锡纸包装的毒品海洛因交给陈某某。被告人梁某某在上述现场被预伏的侦查人员抓获,侦查人员在其身上起获涉案手机一台。陈某某收取的上述毒品经称量,净重0.15克;经全部取样检验,检出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 6.称量、取样、提取等笔录;7.视听资料。
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10月14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在归案能如实供述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霓
2020年10月20日
附:
1.被告人梁某某现羁押于顺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碟5只,《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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