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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某贩卖毒品案)(公开版)_云南省建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建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建检一部刑诉〔2020〕314号

被告人梁某某(绰号:俊哥、阿俊),男,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4197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建水县,住建水县**镇**村委**村**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20日被建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20年7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建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建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至2020年6月期间,被告人梁某某共向吸毒人员普某某(阿松)、胡某某(绰号“老稳”)、李某某(绰号“小朋友”)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小麻)共计35.28克。具体贩卖事实如下:

1.2019年6月至2020年6月期间,被告人梁某某在建水县**镇**村委**村**号自家门口、***合作社门口、双胞井等地,以每颗小麻40元的价格,先后40次共贩卖300颗,共计27克给普某某吸食,获利人民币12000元。

2.2020年3月至5月,被告人梁某某在建水县**镇**村委**村**号自家门口、***合作社门口等地,以每颗小麻40元的价格,先后10次共贩卖60颗,共计5.4克给胡某某吸食,获利人民币2400元。

3.2020年5月25日至6月14日,被告人梁某某在建水县**镇**村委**村**号自家门口,以每颗毒品小麻40元的价格,先后7次贩卖32颗,共计2.88克给李某某吸食,获利人民币1280元。

2020年6月6日14时许,普某某在建水县**镇***村委会***92号梁某某家门口向梁某某购买3颗毒品小麻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从普某某身上查获3颗红色片剂可疑物,共计0.27克。随后,民警在被告人梁某某家中将其抓获,并在其卧室床垫下查获小麻片剂可疑物200颗,共计18.67克。经鉴定,被查获的片剂可疑物中均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查获的毒品小麻;2.书证:户口证明、抓获经过、毒品价格和重量说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普某某、胡某某、李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红河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尿检现场检测报告及照片;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及照片、毒品可疑物过磅记录及照片、取样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等;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手机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多次向多名吸毒人员贩卖毒品海洛因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小麻)共计53.95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建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烨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梁某某现羁押于建水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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