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韶关市公安局曲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5日晚,吸毒人员李某某联系被告人梁某某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并将450元通过微信转账给梁某某,梁某某以380元价格从“亚东”(未抓获)处购买1包冰毒后,将毒品送到韶关市曲江区**镇**站与李某某进行交收,后与李某某等人一起吸食该毒品;
2019年8月19日晚,吸毒人员李某某因吸毒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协助公安机关通过微信联系梁某某购买毒品冰毒,并将900元通过微信转账给梁某某,梁某某以760元的价格从“亚东”处购买2包冰毒后,将毒品送到约定的地点韶关市**县**街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并从梁某某身上扣押2小包疑似毒品白色晶体,经称量净重0.98克,经韶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2小包疑似毒品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归案经过、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吸毒人员信息、吸毒成瘾严重认定书、证据保全清单、决定书、扣押清单、决定书、称重、取样笔录、指认照片、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李某凯、李某兴、梁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辨认、勘验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明知毒品甲基苯丙胺而贩卖给他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梁某某归案后揭发他人犯罪行为,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是立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黄煜
附:
1.被告人梁某某现羁押在韶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