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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某贩卖毒品案)(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检察院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韶曲检公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29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翁源县,捕前住广东省韶关市翁源县**镇**路**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4日被韶关市公安局曲江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1日由韶关市公安局曲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韶关市公安局曲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5日晚,吸毒人员李某某联系被告人梁某某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并将450元通过微信转账给梁某某,梁某某以380元价格从“亚东”(未抓获)处购买1包冰毒后,将毒品送到韶关市曲江区**镇**站与李某某进行交收,后与李某某等人一起吸食该毒品;

2019年8月19日晚,吸毒人员李某某因吸毒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协助公安机关通过微信联系梁某某购买毒品冰毒,并将900元通过微信转账给梁某某,梁某某以760元的价格从“亚东”处购买2包冰毒后,将毒品送到约定的地点韶关市**县**街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并从梁某某身上扣押2小包疑似毒品白色晶体,经称量净重0.98克,经韶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2小包疑似毒品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归案经过、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吸毒人员信息、吸毒成瘾严重认定书、证据保全清单、决定书、扣押清单、决定书、称重、取样笔录、指认照片、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李某凯、李某兴、梁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辨认、勘验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明知毒品甲基苯丙胺而贩卖给他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梁某某归案后揭发他人犯罪行为,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是立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煜

2020年1月7日

附:

1.被告人梁某某现羁押在韶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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