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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某贩卖毒品案)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起 诉 书

钦北检刑诉〔2018〕340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7031985********,广西钦州市人,壮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钦州市钦北区**镇**村**屯**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 2018年8月16日被钦州市公安局钦北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8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北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梁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9日受理,同月2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梁某某是一名吸毒人员,为能吸食毒品,便帮一名绰号为“八头”的男子(未查明身份)贩卖毒品。2018年8月16日上午,吸毒人员范某某打电话给“八头”,要求购买50元毒品海洛因。接着,范某某叫邓某某驾驶摩托车搭其去到大寺镇宿禾村委屯良村水泥路垃圾池附近购买毒品。与此同时,“八头”指示梁某某去到上述地点交易毒品。当日上午9时许,梁某某、范某某两人在上述地点准备交易毒品时被钦州市公安局大垌派出所的民警抓获,民警在梁某某身上缴获疑似毒品海洛因6粒,净重0.71克。在范某某身上缴获毒资100元。经鉴定,被缴获的6粒疑似毒品检出海洛因成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贩卖毒品给他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

2018年11月1日

附:1. 被告人梁某某现羁押于钦州市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1册、量刑建议书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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