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潜检刑诉〔2019〕566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24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江陵县,住江陵县**队**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5月30日被潜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潜江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潜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5日至2019年5月29日,被告人梁某某受王某甲(另案处理)指使,从王某甲处拿毒品向他人贩卖,并将所得毒资上交给王某甲;期间被告人梁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毒,分述如下:
一、贩卖毒品
1.2019年5月29日13时许,吸毒人员黄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梁某某购买毒品,二人商定在**酒店停车场交易。黄某某到达后进入梁某某驾驶的白色野马牌越野车(鄂N8****)内,以微信扫描支付的方式支付梁巍2****,梁某某给黄某某2颗红色药丸状疑似毒品物质和1小袋白色晶体疑似毒品物质。随后二人进入**酒店416房间吸食毒品,民警在房间内将二人抓获,当场查获净重0.11克的红色药丸一颗、净重0.12克的白色晶体一小袋,在梁某某驾驶的白色野马牌越野车(鄂N8****)中搜查出净重1.69克的红色药丸18颗、净重0.47克的白色晶体2小袋。经武汉市公安毒品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红色药丸和白色晶体中均检测出毒品甲基苯丙胺成分。
2. 2019年5月初的一天,陈某某(“乔乔”)和赵某某到被告人梁某某使用的**门店处购买毒品,陈某某给梁某某200元现金,梁某某给陈某某2颗麻果和1小袋冰毒。
2019年5月9日下午,被告人梁某某在**加油站卖给陈某某2颗麻果和1袋冰毒,陈某某通过微信扫码付款200****。
2019年5月11日晚,被告人梁某某在**服饰厂门口卖给陈某某2颗麻果和1袋冰毒,陈某某通过微信扫码付款150****。
2019年5月12日下午,被告人梁某某在**厂门口卖给陈某某2颗麻果,陈某某通过微信扫码付款100****。
3. 2019年3、4月间,被告人梁某某按照王某甲的安排,两次将龚某某从王良洪处购买的毒品送给龚某某,一次送到龚某某家里,一次送到龚某某停在虾棚的车上。
二、容留他人吸毒
1. 2019年1月份一天晚上9点左右,蒋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梁****。梁某某开车将蒋某某接到**门店里,提供1颗麻果和1小袋冰毒供蒋某某当场吸食。2019年4月底一天中午,蒋某某微信联系被告人梁****。梁某某开车将蒋某某接到张金镇高速路路口处,在自己驾驶的车上,提供1颗麻果和1小袋冰毒供蒋某某当场吸食。
2. 2019年5月初的一天,陈某某(“乔乔”)和赵小华到被告人梁某某使用的**门店处购买毒品,随后梁某某在其老板王某甲指示下,让陈某某和赵小华进入**门店内吸食毒品。
2019年5月9日,被告人梁某某在**加油站自己驾驶的车上卖给陈某某2颗麻果和1袋冰毒,并在车上和陈某某一起吸食毒品。
2019年5月11日,被告人梁某某在**服饰厂门口自己驾驶的车上卖给陈某某2颗麻果和1袋冰毒,在车上和陈某某一起吸食毒品。
2019年5月12日,被告人梁某某在张金**厂门口自己驾驶的车上卖给陈某某2颗麻果,后在车上让陈某某吸食毒品后离开。
3. 2019年5月29日13时许,吸毒人员黄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梁某某购买毒品,二人到**酒店停车场,在车牌号为鄂N8****的车上完成毒品交易。黄某某购买毒品后,梁某某让**酒店前台将416房间打开,叫黄某某进入房间吸食毒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案件受理登记表、案件来源、抓获经过、被告人户籍材料及行政处罚决定书、押金收据、结账单、微信交易记录、电话通讯记录、称量记录、称重笔录、取样笔录、称重取样照片、检定证书、扣押、发还物品清单等书证;2. 证人黄某某、卢某某、某某某、付某某、蒋某某、陈某某、王某乙、王某丙、王某甲、龚某某的证言;3.现场检测笔录、现场勘验报告、辨认笔录;4. 鉴定意见;5.现场搜查视频、手机电子数据 6.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明知是毒品仍贩卖给他人,多次提供场所供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和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红卫
2019年12月2日
附:
1.被告人梁某某现羁押于潜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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