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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某诈骗案)_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岸检一部刑诉〔2020〕1108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11987********,汉族,本科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地为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镇**号。因涉嫌诈骗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于2020年7月28日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于2020年9月2日批准逮捕,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于次日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被害人殷某某在一次朋友聚会吃饭中偶然和被告人梁某某认识。被告人梁某某慌称是领导的亲属,多次在本市江岸区吉庆街肯德基,为殷某某介绍虚假工程做,利用身份关系取得被害人殷某某信任后,梁某某通过各种借口找殷某某索要工程活动经费。至2019年10月左右殷某某发现被骗,被告人梁某某共骗走殷某某人民币现金20000元,通过微信转账24556。后被告人梁某某于2020年7月29日积极赔偿被害人殷某某的损失人民币6万元,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2019年8月29日,被告人梁某某通过上述方式慌称可以帮助被害人任某某朋友的小孩转学,利用身份关系取得任某某的信任后,梁某某通过各种借口找任某某索要小孩转学活动经费。至2019年11月任某某发现被骗,被告人梁某某骗走任某某人民币71700元。

2019年11月,被告人梁某某通过上述方式慌称可以帮助被害人余某某找领导过问其房屋拆迁补偿一事,利用身份关系取得任某某的信任后,梁某某通过各种借口找余某某索要活动经费。至2020年5月余某某发现被骗,被告人梁某某通过微信转账骗走余某某人民币15900,并于2019年11月12日余某某为梁某某消费买单11000元,2019年11月17日为梁某某消费买单8300元,共计诈骗被害人余某某人民币35200元。

2020年6月,被害人朱某某通过朋友认识被告人梁某某,被告人梁某某慌称是领导亲属。朱某某鉴于梁某某身份关系,请梁某某帮忙调整其老婆工作岗位,梁某某趁此机会通过借款的形式向朱某某索要好处费人民币586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破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借据、聊天记录、微信交易明细证明,被害人的谅解、收条等书证;2.被害人殷某某、任某某、余某某、朱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检查笔录;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梁某某系自愿认罪认罚,退还部分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以上五年以下,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亮

检察官助理:胡玉川

2020年11月24日

附:

1.被告人梁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江岸区看守所。

2.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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