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诸检刑诉〔2020〕436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1081198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浙江省温岭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22日因被诸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3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诸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0日下午,被告人梁某某在诸暨市**路**号向被害人许某某谎称借用车辆,骗得价值10.6万元的黑色丰田汉兰达越野车,后通过车辆质押借款的方式变现2.5万元用于网络赌博等。
案发后,涉案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车辆购置税申报表,行驶证,价格认定结论书,银行交易明细,微信转账记录,人口信息;
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的证言,抓获经过;
3.被害人许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故对被告人梁某某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诸暨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2020年3月5日
附:
1.被告人梁某某现羁押于诸暨市看守所;
2.移送侦查卷宗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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