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甬镇检刑诉〔2020〕921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 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26197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镇**行政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4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镇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2月11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镇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5月至7月,被告人梁某某谎称有关系能安排小孩入读镇海区古塘中学,在骗取被害人朱某某信任后,以收取关系费、课本费、校服费等理由,骗取朱某某人民币16210元。朱某某发现被骗后多次向梁某某追讨,梁某某于2019年10月1日退还朱某某6210元。
2、2019年5月,被告人梁某某谎称有关系能安排小孩入读镇海区乔梓小学,在骗取被害人田某某、黄某甲信任后,以收取关系费等理由,骗取田某某、黄某甲人民币各15000元。田某某、黄某甲发现被骗后多次向梁某某追讨,梁某某拒不退还,后田某某、黄某甲于2019年9月4日向公安机关报警,梁某某到案后因无法归还上述二人款项,又以帮忙安排耿某某儿子入读古塘中学为由,骗取耿某某人民币12000元。后梁某某在2019年9月5日退还田某某、黄某甲人民币各15000元。
3、2019年6月,被告人梁某某谎称有关系能安排小孩入读镇海区古塘中学,在骗取被害人刘某甲信任后,以收取关系费、课本费、校服费等理由,骗取刘某甲人民币21210元。
4、2019年6月,被告人梁某某谎称有关系能安排小孩入读镇海区古塘中学,在骗取被害人张某甲信任后,以收取关系费、课本费、校服费等理由,骗取张某甲人民币17210元。
5、2019年7月,被告人梁某某伙同刘某乙(另案处理)谎称有关系能安排小孩入读镇海区古塘中学,在骗取被害人陆某某信任后,以收取关系费、课本费、校服费等理由,骗取陆某某人民币26210元。案发后,刘某乙已退还陆某某上述款项。
6、2019年7月,被告人梁某某伙同刘某乙谎称有关系能安排小孩入读镇海区古塘中学,在骗取被害人赵某某信任后,以收取关系费、课本费、校服费等理由,骗取赵某某人民币21210元。
7、2019年9月,被告人梁某某谎称有关系能安排小孩入读镇海区乔梓小学,在骗取被害人马某某信任后,以收取关系费为由,骗取马某某人民币5000元。
被告人梁某某于2019年11月3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微信聊天记录、微信截图、微信照片、微信转账记录、微信交易明细、财付通账户信息、收条、通话记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情况说明、接警单、抓获经过、常住人口信息表等;
2.证人张某乙、韩某某、黄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朱某某、张某甲、陆某某、耿某某、赵某某、马某某、刘某甲、田某某、黄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梁某某以及同案犯刘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
6.笔迹鉴定书;
7.视听资料:光盘3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等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奕华
2020年6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梁某某现羁押于镇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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