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检一部刑诉〔2020〕62号
被告人梁某某,女,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921199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广东省中山市**路(户籍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容县**镇**村**号)。被告人梁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3月11日被镇江市公安局京口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4月10日、2019年7月5日分别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江市公安局京口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2月至2018年3月间,被告人梁某某利用微信、QQ等社交软件,与男性网友以谈恋爱为名,编造各种理由索要财物实施诈骗。其中以生病等为由,骗取被害人袁某某人民币600余元及OPPO手机1部(购买价格人民币2997.7元);以购买产品为由,骗取被害人荆某某人民币3000余元。
2018年3月10日,被告人梁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案发及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聊天记录和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2.被害人袁某某、荆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由镇江市公安局京口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梁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梁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万励
2020年7月6日
附件:1.被告人梁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联系电话:
177241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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