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诉刑诉〔2020〕72号
被告人梁某某,曾用名梁某乙,男,1992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公民身份证号码4526271992********,壮族,初中文化,住广西那坡县**乡**村**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靖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靖西市公安局执行逮捕。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8年9月4日被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6个月,缓刑6个月;因犯诈骗罪于2011年12月28日被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
本案由靖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梁某某于2019年8月通过微信“附近好友”功能结识被害人谭某某,之后陆续以借支工钱、医药费及帮忙转移户口等名目,共骗取谭某某93848元,上述钱款被梁某甲全部用于个人开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扣押决定书等书证、物证;
2.被害人谭某某的陈述;
3.证人覃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梁某某有期徒刑3年至4年并处罚金1万元至2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靖西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瑞琦
2020年3月10日
附:
1.被告人梁某甲现羁押于靖西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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