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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某诈骗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检察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柳南检刑诉〔2020〕231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8031998********,汉族,在读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区**镇**村**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梁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2月10日至2020年2月17日期间,被告人梁某某帮助被害人韦某某代写论文后,陆续虚构以倒卖手机和投资游戏账号、需要让家人相信由家人偿还、用本人微信号码冒充担保人作保的套路,骗取尚在广西科技大学就读的被害人韦某某的信任,等事实骗取韦某某的信任后,通过借钱的诈骗方式骗取韦某某共计365000元。

2.2020年3月10日至3月20日期间,梁某某以虚构的“莫凡智”身份,通过QQ以介绍家教兼职收取中介费、押金的理由,诱使被害人杨某某入局,再通过要求其不断转账“投资款”才能拿回之前支付钱款的套路,通过QQ转账等方式骗取被害人杨某某16000元。

3.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份期间,梁某某以卖二手手机为名义骗取被害人李某某500元及苹果6手机一部,之后又以需要向家人证明并提供虚假的表哥微信账号、转账解冻银行赈户后才能拿回之前钱款的套路,骗取被害人李某某钱财共计5300元人民币及苹果6一部。

4.2019年11月至2020年5月期间,被告人梁某某先以租借电动车收取押金为名收取被害人谭某某2000元押金,后以需要向家人证明并提供虚假的表哥微信账号、转账解冻银行账户后方能拿回之前钱款的套路,骗取被害人谭某某财物共计人民币11000元。

被告人梁某某将上述诈骗所得的397300元全部用于“彩票三三”网络赌博以及生活挥霍、购买游戏装备等。被告人梁某某于2020年5月15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多次诈骗他人财物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梁某某的家属已赔偿被害人杨某某、李某某、谭某某所受损失,并已取得被害人杨某某、李某某、谭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虚构事实隐瞒真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梁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春鸿

2020年9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处所:被告人梁某某现羁押于柳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2册、检察卷1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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