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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某诈骗案)_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南检一部刑诉〔2020〕72号

被告人梁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1811997********,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住广州市南沙区**镇**街**号。2019年11月27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辩护律师陈某某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至11月期间,家住本区**镇**街**号的被告人梁某甲,通过社交软件与被害人修某某认识,并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被告人梁某甲虚构自己系香港移民、电商公司经营者,以公司经营需要资金周转、还房贷等理由共骗取被害人修某某人民币421248.58元,并将被害人所有的LV牌双肩包一个(购买价格人民币16400元)、巴黎世家牌手提包一个(购买价格人民币8232.3元)骗走后予以变卖。同年11月21日,被告人梁某甲的父亲梁某乙向修某某还款人民币6万元。同年11月26日,被告人梁某甲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2020年2月26日,被告人梁某甲的家属与修某某达成还款协议,修某某对被告人梁某甲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甲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梁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梁某甲已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结合全案案情及被告人梁某甲认罪认罚具结情况,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可以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利飞

2020年3月9日

附:

1.被告人梁某甲现羁押于广州市南沙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各二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作案工具手机一台,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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