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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某诈骗案)_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荔检诉刑诉〔2019〕1008号

被告人梁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041990********,汉族,文化程度中专,住广州市荔湾区**街**号**。2016年9月2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6年9月18日刑满释放。2019年7月2日因涉嫌诈骗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日经院批准逮捕同日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梁某某坚在无票源的情况下,在微信朋友圈发布代购郑某某、吴某甲、张某甲等歌星演唱会门票的虚假信息,收取被害人的款项后并无实际购票行为,并欺骗被害人票已寄出拖延催款,后又编造第三方卷款跑路的谎言,共骗取被害人吴某某等人共94790元人民币。

1、2019年3月至2019年6月期间,被告人梁某某用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吴某某多次向其购买郑某某香港演唱会门票17张,并通过微信和支付宝共转账13420元人民币给被告人梁某某。

2、2019年3月至2019年4月期间,被告人梁某某用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肖某某多次向其购买郑某某香港演唱会门票,并通过微信和支付宝共转账74700元人民币给被告人梁某某,后因无收到门票多次向其催款,被告人梁某某于2019年7月4日退还25000元人民币给被害人肖某某,尚余49700元人民币未追回。

3、2019年3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梁某某用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戴某某向其购买郑某某香港演唱会门票2张,并通过支付宝共转账1800元人民币给被告人梁某某。

4、2019年4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梁某某用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伍某某多次向其购买郑某某香港演唱会门票7张,并通过微信共转账7320元人民币给被告人梁某某。

5、2019年5月,被告人梁某某用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陈某某向其购买郑某某香港演唱会门票4张,并通过微信转账和支付宝共转账8040元人民币给被告人梁某某。

6、2019年3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梁某某用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张某某向其购买郑某某香港演唱会门票4张,并通过微信共转账4400元人民币给被告人梁某某。

7、2019年3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梁某某用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钱某某向其购买郑某某香港演唱会门票2张,并通过支付宝共转账2200元人民币给被告人梁某某。

8、2019年3月至6月间,被告人梁某某用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黄某某向其购买郑某某香港演唱会门票2张,并通过微信共转账2200元人民币给被告人梁某某。

9、2019年3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梁某某用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冯某某向其购买郑某某香港演唱会门票3张,并通过微信共转账2250元人民币给被告人梁某某。

10、2019年2月份,被告人梁某某用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赖某某以680元人民币向其购买吴某甲广州演唱会门票1张,并以加入吴某甲粉丝会可以参加吴某甲生日会为借口,骗取被害人微信转账2180元给被告人梁某某,后被害人发现被骗要求其退款,梁某某退回680元人民币给被害人赖某某。

11、2019年2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梁某某用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石某某以1900元人民币向其购买张某甲香港演唱会门票2张、以1960元人民币向其购买郑某某香港演唱会门票2张,共骗取被害人石某某通过微信转账3860元人民币给被告人梁某某,后经多次催款,被告人梁某某退回1900元给被害人石某某。

2019年7月2日,被告人梁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微信聊天记录、借条等书证;

2.被害人吴某某、肖某某、戴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梁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余少兰

2019年1227

附:

1.被告人梁某某现羁押在广州市荔湾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盘4张。

3.依法扣押的涉案物品(详见扣押清单)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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