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检一部刑诉〔2020〕578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200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81200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耒阳市**街道办事处**村**组。被告人梁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由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执行。同年9月22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亚楠,江苏清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0日至3月23日,被告人梁某某通过“**”语音聊天结识被害人张某甲、蒋某甲,后被告人梁某某虚构可以帮被害人抽取“和平精英”游戏的皮肤的事实,让被害人通过自己或家长的微信多次向其转账的方式,骗取二被害人钱款共计人民币3500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2月20日,被告人梁某某通过上述方法骗取被害人张某甲人民币5000元。
2.2020年3月23日,被告人梁某某通过上述方法骗取被害人蒋某甲人民币共计30000元。
2020年6月20日,被告人梁某某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退清全部赃款,获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调取的《常住人口核实登记表》、微信转账截屏照片、被告人梁某某银行往来记录等书证;
2.证人张某乙、蒋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甲、蒋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手机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实施诈骗,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梁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曹雪芳
2020年9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梁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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