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丰检一部刑诉〔2020〕166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426197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禹城市**乡**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间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本院于2020年2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间,被告人梁某某在北京市丰台区**等地,以同时向多人出租、出售自己名下机动车指标的方式,骗取被害人王某甲人民币9.8万元、被害人牛某某人民币6.45万元,后被查获。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王某甲、牛某某的陈述,证人谢某某、任某某、齐某某、陈某某、王某乙等人的证言,110接处警记录、北京小客车更新指标确认通知书、协议书、转账记录等书证为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马志坤
书 记 员 褚依羽
2020年2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名单、量刑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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