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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某诈骗案)_介休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介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介检刑刑诉〔2020〕114号 

  被告人梁某某,女性,198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1221985********,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县,因涉嫌诈骗罪,经介休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2日被介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介休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23日被介休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介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 年 2 月 15 日 12 时左右,被告人梁某某因缺钱花,想到疫情期间口罩需求量大,便产生了在网上以卖口罩和测温枪的方式骗取他人钱财的想法,梁某某通过网络下载了口罩广告的图片后转发到了自己微信朋友圈内称自己有销售口罩和测温枪的渠道,被害人石某某在自己微信朋友圈看到梁某某发的广告后,便通过微信向梁某某询问口罩及测温枪的价格。经过双方商讨石某某以每包35元(每包10个)的价格购买梁某某的口罩,以每个135元和155元的价格购买两种款式的测温枪。2020年2月15日 13时许,石某某微信转账给梁某某3850元购买1100个口罩,被告人梁某某收到钱后骗石某某称第二天可以收到货(指口罩),石某某信以为真,于当日23时通过微信转账给梁某某4000元作为购买200个测温枪的定金。16日11时许,石某某询问梁某某何时能收到货,梁某某谎称快递员还没有来取货,很快就可以发货,石某某又通过微信转账给梁某某2000元作为再次购买120个测温枪的定金,梁某某收到钱后于当日12时30分左右将自己通过网络下载的内容为快递员收货和发货的短视频和图片通过微信发送给石某某,谎称已经开始发货,石某某收到图片和视频后于当日14时左右通过微信转账给梁某某3000元和2000元作为购买350个测温枪的定金。17日上午10时许,石某某询问梁某某何时可以收到货,梁某某称已经发货很快可以收到,石某某不放心,向梁某某索要货运单号,因梁某某实际并未给石某某发货,便一直推脱不给石某某货运单号,并谎称可当日收到口罩,测温枪于当日下午3时直接送至介休。下午14时许通过微信转账给梁某某5000元和7250元追加购买测温枪。2020年2月15日至17日期间,被害人石某某分七次微信转账一共给被告人梁某某转账27100元。后被害人石某某没有收到口罩和测温枪,梁某某微信不再回复。

2020年2月初,被害人方某某加了昵称“麋鹿”,微信号为zlyx232947****的被告人梁某某微信,并通过微信聊天要上了手机号,电话里梁某某告诉方某某,她在**县开店做种值牙齿的生意,有买卖口罩、体温枪等医疗器械用品的资质。方某某担心被骗,梁某某通过微信发了一小段视频,视频显示对方从桌子上放着一包口罩取出一个。方某某信以为真。2020年2月18日方某某微信联系梁某某要购买4000个口罩,谈好3元一个的价钱后,梁某某要求先付款5000元,等她将快递单号发给方,再付尾款。方某某于当日下午16:04向梁某某华夏银行卡号为62302001********的卡号转账5000元。2020年2月19日凌晨1时17分梁某某称定金给的太少,要求再给5000元,方某某不同意,并要求退款,梁某某同意退款。当天早上9时左右,梁某某发了一张顺丰快递上门取件的通知截图,说是发货了,要求将尾款转给她。方某某觉得不靠谱,便提出当面交易或退定金。梁某某同意退定金后,将方某某微信删除。

2020.2.15被害人王某某在陌陌朋友图看到卖口罩的信息后,加了微信号为zlyx232947****,昵称“麋鹿”的被告人梁某某,梁某某给王某某发了卖出口罩的截图和转账记录,当天下午,王某某给梁某某微信转账3500元。次日下午又与梁某某购买2000个口罩和10个额温枪,微信转账7500元。一共微信转账11000元。梁某某承诺最晚2月17日上午发货,之后查不到任何物流,手机不接,微信不回。

被告人梁某某将骗取钱财全部通过抖音以给主播刷礼物的方式消费。

被告人梁某某到案后能够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时使用的手机壹部;2、书证:微信聊天截图、银行转账交易流水、前科资料等;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石某某、方某某、王某某的陈述; 5、电子证据:微信交易流水光盘壹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捏造其销售口罩等事实,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介休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蕊芳

2020年9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羁押于晋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有关涉案款物随案移送

6.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情况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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