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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某诈骗案)_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19〕1916号

被告人梁某甲,男,1970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1031970********,汉族,高中文化,系云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街道办事处********单元**号,住云南省昆明市**小区****组团**员工宿舍。 因涉嫌合同诈骗罪,经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决定,2018年8月28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合同诈骗罪,经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决定,2018年9月11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合同诈骗罪,经本院决定, 2019年12月24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甲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6月1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2019年7月28日第一次退回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补充侦查,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补充侦查后于2019年8月28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9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2019年10月13日第二次退回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补充侦查,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补充侦查后于2019年11月13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12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8月11日至2016年11月11日期间,被告人梁某甲虚构向云南**高速公路供应水泥业务的事实,使用虚假的云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云南**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采购300万吨水泥的《买卖合同》和云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云南**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采购300万吨水泥的《供应链服务协议》、《水泥采购合同》,欺骗被害人张某某与其签订了共同投资于云南**高速公路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水泥供货业务的《合作协议书》,收取了被害人张某某的人民币616万元用于归还个人债务和挥霍。2016年8月至2017年2月,被告人梁某甲归还了被害人张某某人民币620489.2元。2018年8月27日,被告人梁某甲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梁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证人证言:证人梁某乙、李某某、毛某某赵某某等证言;5、书证:合作协议书、买卖合同、供应链服务协议、水泥采购合同、银行承兑汇票、发货通知单、水泥销售清单、银行交易明细、对账单;6、文件检验鉴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和通知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甲利用合同诈骗他人钱财,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被告人梁某甲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四毅

   2019年1225

附: 1.被告人梁某甲现羁押于盘龙区第第一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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