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日,被告人梁某某利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社会上口罩紧缺,群众急于求购的心理,在**APP平台发布虚假出售口罩的信息。被害人叶某某为餐饮企业经营人,委托周某某寻找口罩资源。2月6日21时许,周某某在**APP上浏览到梁某某发布的口罩售卖信息,双方经磋商,梁某某要求周某某先预付订金,并将自己的支付宝账户二维码和交易地点的定位发给周某某,周某某又将上述信息转发给叶某某。叶某某在佛山市南海区**镇通过支付宝将订金人民币1.8万元分2笔支付给梁某某。转账后,叶某某等人即驾车前往交易地点“**外科医院”取货,但未见梁某某,并发现微信、电话均被拉入黑名单,随即报警。
2020年2月13日,公安机关经侦查抓获梁某某,后起回赃款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周某某、林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叶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疫情防控期间,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假借销售用于疫情防控的物品的名义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黄兴志
检察官助理:张伟洪
2020年2月24日
附:
1、被告人梁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佛山市南海区**镇**号**广场**座**房,联系电话1353664****;
2、案卷材料2册、光盘1张;
3、本案扣押手机暂扣押于盐步派出所;
4、《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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