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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某诈骗案)_鹤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鹤山市人民检察院

鹤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鹤检二部刑诉〔2020〕Z76号 

被告人梁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881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广东省廉江市**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7日被鹤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鹤山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鹤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9月23日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诈骗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和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李兆坤的见证下对被告人梁某某进行了证据开示,被告人梁某某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日,被告人梁某某通过“有缘网”相亲网站认识被害人劳某某,谎称要与劳某某登记结婚。梁某某先后编造给“女儿”买奶粉、结婚彩礼、外出务工、偿还债务等理由,骗取劳某某合共人民币17027元。得手后,梁某某将诈骗款项用于网络赌博。2020年7月17日,被告人梁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梁某某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及本案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梁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鹤山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关燕怡

2020年10月20日 

附注:

1.被告人梁某某现被羁押于鹤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共三册。

3.光盘四张,随案移送。

4.扣押被告人梁某某手机一台,随案移送,建议依法没收。

5.《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以及值班律师律师证复印件各一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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